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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嘉兴市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08555号“新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

嘉兴市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08555号“新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申请注册纯属善意,并无摹仿他人商标之恶意。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27926、14966977号“新辉”商标,第16740284号“新辉琴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其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晖”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中文字“新辉”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08555号“新晖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085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嘉兴市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进行商业管理(3502)、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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