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祖神农茶业服务有限公司“湖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湖南茶祖神农茶业服务有限公司“湖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14743号“湖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47956号“湖红”商标、第6048288号“湘红 XIANGHONG湖红茶叶茶具及图”商标、第20570563号“湖红”商标、第24097044号“湖红”商标、第14248916号“青山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状态,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05597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湖红”;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湖红茶叶茶具”的专用权,但仍易被相关公众所识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汉字“湖红”,且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湖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湘红”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茶;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114743号“湖红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11474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03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南茶祖神农茶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茶(3002)、咖啡饮料(3001)、油茶粉(3006)、月饼(3006)、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冰茶(3002)、粽子(3007)、茶饮料(3002)、元宵(3007)、茶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