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才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才天”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辩才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才天”商标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41707号“辩才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之外,还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37168号“辩财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辩财天”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另,“辩才天”是印度教及佛教中代表智慧、辩才、福德的神。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41707号“辩才天”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417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辩才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庭院风景布置(4404)、美容师服务(4402)、塑身理疗(4401)、宠物美容服务(4403)、整形外科(4401)、永久化妆服务(4402)、配镜服务(4405)、康复中心(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