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QualiHerb Tranquility of Nature and Scien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
“Q QualiHerb Tranquility of Nature and Scienc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90392号“Q QualiHerb Tranquility of Nature and 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7909386“齐云轩QIYUN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6843号“麒恩堂QI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6046号“QUALIHERB Q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将要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未发生转让,仍为原持有人所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QualiHerb ”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QUALIHERB”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成药、医用草本疗法制剂、医用草本提取物、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补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