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时得德国有限公司“KRES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宝时得德国有限公司“KRES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申请人因第4738931号“KRE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052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叶伟豪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北京携手科技有限公司第4738931号第9类“KRESS”商标在测量水平仪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7389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受让人及被许可公司已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合同、声明书公证件及转让核准证明;
2、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参展相关证据;
3、产品样品采购订单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自然人叶伟豪于2005年6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水平仪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经续展后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13日。2017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给北京携手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给宝时得德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测量水平仪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可知,复审商标由自然人叶伟豪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授权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宝时得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苏州宝时得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授权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科技公司)。宝时得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与苏州福田激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签订有关激光标线仪样品采购协议,该协议附有对应的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的激光标线仪商品是用于指示标记的仪器,是一种测量工具,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水平仪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测量水平仪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4738931号“KRESS”商标:
商品/服务 测量水平仪; 电池充电器 类似群 0910;0922;
申请/注册号 4738931 申请日期 2005年06月24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宝时得德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POSITEC GERMANY GMBH
申请人地址(中文) 德国科隆市康拉德-阿登纳-优福37号(50668)
申请人地址(英文) KONRAD-ADENAUER-UFER 37 50668 KOELN GERMANY
初审公告期号 1103 注册公告期号 1115 是否共有商标 否
专用权期限 2018年04月14日 至 202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