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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细悦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2526242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成都细悦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2526242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26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02400号“新···

成都细悦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2526242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26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802400号“新丽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69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36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4255号“XI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5月14日被商标局驳回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及引证商标四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26242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52624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1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细悦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4220)、计算机软件更新(4220)、建筑制图(4217)、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220)、城市规划(4209)、计算机软件维护(4220)、建设项目的开发(4217)、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质量体系认证(4209)、科学研究和开发(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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