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店仓三叶草”与“三叶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
“名店仓三叶草”与“三叶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58747号“名店仓三叶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55129号“三叶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63717号“三叶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16759号“三叶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16854号“三叶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16815号“三叶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46834号“三叶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62697号“三叶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检报告、淘宝网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5711号重审第0000001323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5709号重审第0000001322号决定撤销其注册,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5710号决定维持其在服装、体操服、童装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在帽、袜、手套(服装)、腰带、围巾商评上的注册,目前处于诉讼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名店仓三叶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认读标识、引证商标七“三叶草”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六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