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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记天府”与“弓长氏天府山庄”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3
“张记天府”与“弓长氏天府山庄”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49247号“张记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91103号“弓···

“张记天府”与“弓长氏天府山庄”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9247号“张记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91103号“弓长氏天府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资料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在汉字中“张”为左右结构即左“弓”右“长”组合,在汉字的认读中“弓长张”早已是常识,亦即“弓长”的汉字组合等同于汉字“张”。本案中引证商标中的“山庄”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弓长氏天府”,与申请商标“张记天府”在文字结构、读音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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