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LIANTE”与“奥天特玩具 AOTIANTE TOYS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22
“AOLIANTE”与“奥天特玩具 AOTIANTE TOYS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375677号“AOLIA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351884号“奥天特玩具 AOTIANTE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第1593111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申请人工商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及所获得的荣誉打印件或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OLIANTE”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AOTIANTE ”仅一字母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375677号“AOLIANTE”商标:
申请/注册号:253756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18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南京奥联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动用护臂(2809)、运动用护腕(2809)、球拍用吸汗带(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