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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10336244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9
申请人因第10336244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案申请人因第10336244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035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

申请人因第10336244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案

  申请人因第10336244号“100”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035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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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其核定的全部服务上已经至少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阅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1.壹佰钢铁网网站内容打印件;

  2.《钢铁视界》杂志复印件;

  3.中环会展媒体合作协议书、2015中国电子商务行业门户大会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100”商标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中的使用情况;

  5.宣传页、宣传册等广告宣传资料图片;

  6.被申请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7.2015、2016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及网站基本信息、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电子标识信息、互联网站备案信息(均为复印件);

  8.获得的荣誉复印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被申请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为指定颜色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信件;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上。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以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证据中所展示的“壹佰钢铁网”是被申请人创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该平台提供钢铁行业资讯、产品在线交易等服务,并通过《钢铁视界》自创杂志、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对该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在案证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电信类服务,其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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