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租用湖塘镇某民房作为生产仓库,在明知“梦之蓝”“五粮液”“國缘”系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向他人购买印有假冒···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租用湖塘镇某民房作为生产仓库,在明知“梦之蓝”“五粮液”“國缘”系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向他人购买印有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纸箱等外包装,收购上述注册商标的空酒瓶,将低价酒灌装进购买的高档酒瓶中,予以包装、销售。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为其灌装。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所有涉案侵权商品予以没收。
【法官评析】
两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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