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在未经“HANKFEUER”商标所有人汉克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司生产车间内组装生产的燃烧器控制器面板上使用“HANKFEUER”标识,并对···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在未经“HANKFEUER”商标所有人汉克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司生产车间内组装生产的燃烧器控制器面板上使用“HANKFEUER”标识,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4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负责人。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常州市某阀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
【法官评析】
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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