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民初624号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57年12月1···

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民初624号
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8号委托代理人秦陆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徐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敏,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与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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