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W某某与丽颜化妆品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W某某与丽颜化妆品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初472号原告W某某与被告枣庄丽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丽颜公司)、刘强、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梦飞诗公···

W某某与丽颜化妆品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初472号

原告W某某与被告枣庄丽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丽颜公司)、刘强、广州梦飞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梦飞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W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被告枣庄丽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强、广州梦飞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W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枣庄丽颜公司、刘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011309.0专利权的产品,删除其网页(网址:www.58kms.com)上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片;2.判令被告枣庄丽颜公司、刘强在其网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不少于30天;3.判令被告广州梦飞诗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第1项被告枣庄丽颜公司、刘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中包括制造行为。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申请名称为"包装瓶(伉美沅)"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原告为开发、推广专利产品投入大量人力和资本,市场销售很好。原告发现被告枣庄丽颜公司、广州梦飞诗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招纳加盟商。被告枣庄丽颜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刘强作为其独资投资人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枣庄丽颜公司辩称,1.原告的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受法律保护;2.本公司产品使用的包装瓶具有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对价;3.本公司产品使用的包装瓶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有显著的区别,不构成侵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强、广州梦飞诗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13日,原告W某某就"包装瓶(伉美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专利申请,于2016年6月8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011309.0。该外观设计专利如期缴纳年费。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附有外观设计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的用途为包装洗发、护发产品,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的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主视图。2016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兰州伉美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伉美沅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物科技的技术开发,化妆品的批发零售等,本案原告W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W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声明称,兰州伉美沅公司自成立后开始使用涉案专利生产、销售伉美沅护发膜及其他产品,因W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要求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3.通过ICP网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被告枣庄丽颜公司为www.58kms.com网站域名的主办单位。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兰州伉美沅公司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被告枣庄丽颜公司的网站www.58kms.com,网站网页展示有名称为"伉美沅长效修护发膜"的产品。公证处保存了其浏览查询的页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263号公证书。原告为诉讼维权支出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相关差旅费用。

3.被告枣庄丽颜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强,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技术开发、转让,洗涤化妆品的销售等。

被告枣庄丽颜公司提供了"伉美沅长效修护发膜"产品实物,该产品与公证的产品一致,其标注的生产商为广州梦飞诗公司。该产品与公证的产品(以下统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瓶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的专利设计相近似。

被告枣庄丽颜公司还提供了其与广州梦飞诗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枣庄丽颜公司(甲方)全权委托广州梦飞诗公司(乙方)制造并分装"伉美沅"品牌护肤系列产品,并由甲方全权负责销售,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被告还提供了其从广州禾亦兴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包装瓶瓶身的相关资料,以印证委托加工合同的履行。

4.被告枣庄丽颜公司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枣鲁南证民字第492号公证书。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淘宝网www.taobao.com中的会员店铺"时尚品牌喔",对该店铺中相关的交易记录及交易产品图片、历史订单明细予以浏览保存。公证过程进行了同步的屏幕录像,保存了网页、截图、数据文件,并将上述内容刻录光盘。原告虽提出该公证书程序和内容存在瑕疵,但经核对,公证书每页内容均加盖公证处的钢印章,公证书除文字记录和附带打印的网页外,还同时有刻录光盘保存的屏幕录像、网页、截图、数据文件等相互佐证公证的内容,因此公证书及其公证的内容真实合法。

根据公证的内容记载,网店"时尚品牌喔"于2016年1月5日、1月7日有销售"伉美沅长效修护发膜"产品的交易记录,网店的历史订单明细中亦有相对应的交易明细。查看交易记录中的"伉美沅长效修护发膜"产品图片,该产品的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高度近似。

上述事实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缴纳记录、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3263号公证书、兰州伉美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W某某书面声明、原告维权费用单据、被告枣庄丽颜公司和广州梦飞诗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实物、492号公证书、委托加工合同、包装瓶瓶身采购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W某某的名称为"包装瓶(伉美沅)"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此现有设计,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某些现有设计方案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允许现有设计抗辩是为了弥补在专利审查制度上的不完备,同时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以被控侵权物实施现有设计进行不侵权抗辩的,不论其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因此,判断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对比。如两者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设计。

本案中,被告枣庄丽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网店"时尚品牌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6年1月13日之前,即2016年1月5日、1月7日公开销售了"伉美沅长效修护发膜"产品,该产品图片已经完全反映出了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该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因此本案具备了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的专利侵权不能成立,其全部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介绍国家商标申请情况,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下一篇:新静界装饰材料公司与闻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