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智能装备及仪表研究院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2
天长市智能装备及仪表研究院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天长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天长市智能装备及仪表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天长市财政资金预算,用于研究院发展的资金,前3年每年暂定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家论证、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专项资金的决算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主要是为了吸引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研究院设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分支机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分支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实施的共性、关键性等技术研究项目补助及工作人员在天长期间的生活、工作补助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经费补助
(一)“985”、“211”高校和全国行业领先科研机构在研究院内组建法人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开办费;建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其他减半。此经费包含各分支机构派驻人员的来回车旅费。
(二)各分支机构在研究院用该专项资金购置研发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归研究院所有。
(三)研究院在天长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各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前3年为各分支机构提供约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各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金约为1万元,由研究院承担。
二、生活经费补助
(一)住房补助。研究院为各分支机构提供一套生活用房。前3年研究院为各分支机构承担每年生活用房租金(含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2万元。
(二)伙食补助。研究院对各分支机构的派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依据考勤结果,研究院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为派驻人员提供伙食补助。
(三)生活补助。各分支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天长每年实际工作日不低于3个月的,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在天长的实际工作日,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中职或硕士每人每月1000元、“985”及“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
三、项目经费补助
(一)对象。项目经费补助,只用于补助研究院各分支机构与天长本地企业合作共同实施的科研项目。
(二)条件。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适合天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升级转型和天长调转促发展具有明显推动和支撑作用。
(三)程序。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批程序为:分支机构和合作企业立项申请、专家组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研究院审批、补助项目签约、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
(四)评审。建立研究院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由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省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省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主要进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发放。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不高于分支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项目研发投入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由项目承担企业负责管理,单独建账规范使用。
(六)时限。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期为2-3年,项目主持人,由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担任。
(七)权属。共性研发项目,由研究院与分支机构共同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和共性研究项目单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归研究院所有。
(八)材料。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书》(格式另发);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另发);
3、企业与分支机构签订的项目实施合作协议,双方要有明确的分工、权利义务,考核指标等;
4、申请单位资质证明;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6、项目现有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用户报告、标准、科技成果等);
7、其他附件材料。
(九)项目验收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向研究院和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验收。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被验收项目,如果未完成合同书标明的主要任务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能通过验收。
4、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企业和分支机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违规、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根据相关手续通过平台统一拨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研究院、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告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研究院将依据项目合同书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合同,收回专项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验收后,全套验收材料须报送研究院、市科技局核准、备案。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协议应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到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与奖惩
(一)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研究院分支机构或与企业合作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客观考核、评价项目资金用途、财务规范、项目管理、资料整理、技术经济指标完成、科技成果获得、企业效益与税收增长、带动行业科技发展、产业化程度、市场发展前景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需及时进行公示、公布。
(二)建立奖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比较好的项目实施企业与分支机构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的项目研发。每年奖励资金总额暂定为100万元,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比较差或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要求实施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实施单位退回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