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鹰王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汇鑫果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青岛鹰王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汇鑫果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0764号“汇鑫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52221656号商标、第9263138号商标、第10175136号商标、第61450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拓展业务和品牌经营需要在原有商标标志基础上变形进行的新注册,并非是复制模仿他人商标。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转让在先商标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60764号“汇鑫果业”商标:
商品/服务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辅助;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拍卖; 为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类似群 3502;3503;3501;3506;
申请/注册号 63060764 申请日期 2022年03月07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青岛鹰王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岙兰路宝龙公寓1159号1号楼1单元2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