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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箭”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易箭”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20310056号“易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易箭”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20310056号“易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JIAN”商标、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多次摹仿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具有极强的恶意性,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4、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善意,没有任何主观恶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不会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供暖装置、龙头、蒸气浴装置、澡盆、浴室装置、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澡盆、坐便器等商品上。截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三件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已由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三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四十余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1类商品上,其中包括“东鹏鹰”、“劳力士”、“MCALLBOLO”、“KKLLEE”、“路易箭牌 ROAROW”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澡盆、坐便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澡盆、坐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易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显著识别的汉字“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ARROW”商标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箭牌”商标经使用已与“ARROW”商标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亦难言善意,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张被申请人多次摹仿同行业的知名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是,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本案不再适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故申请人相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三、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中还援引了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但其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20310056号“易箭”商标:

申请/注册号:20310056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15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7 专用权期限:2017-08-07至2027-08-06

申请人:苏伟彬

商品/服务项目:澡盆(110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1109)、蒸气浴装置(1109)、浴室装置(1109)、坐便器(1109)、水供暖装置(1108)、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小便池(卫生设施)(1109)、龙头(1108)、抽水马桶(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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