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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九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葡醍三九”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烟台三九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葡醍三九”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对第14892266号“葡醍三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烟台三九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葡醍三九”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对第14892266号“葡醍三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43000号“999及图”商标、第1126931号“999及图”商标、第9642908号“三九制药999及图”商标、第9642926号“三九健康SANJIUHEALTH999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三九”系列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999”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性十分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乱。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档案;

  2、三九大事记、申请人分公司及子公司信息;

  3、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所获荣誉证明;

  4、申请人受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及“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5、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广告证明;

  6、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销售合同、发票;

  7、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证明及注册商标等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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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内容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注册,后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7年3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43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相关条款中。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烧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葡醍三九”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999”在含义及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识别文字“三九999”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上亦较为接近,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本案尚不能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第三、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4892266号“葡醍三九”商标

请/注册号:14892266 商标申请日期:2014-06-20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17-03-14 专用权期限:2015-08-14至2025-08-13

申请人:烟台三九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苹果酒(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樱桃酒(3301)、威士忌(3301)、葡萄酒(3301)、白兰地(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开胃酒(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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