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25
滁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一、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滁政〔2011〕49号)(以下简称《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对《政策》中有关条款实施需要明确的作进一步规定,其它从略。
二、本实施细则规范企业和项目享受《政策》所涉及市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等相关事宜,涉及市开发区、各县(市、区)财政兑现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依据《政策》自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申报享受《政策》均需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资金申请报告,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和下表所列专项申报材料。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内容 专项申报材料 申报范围
1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对列入省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中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每年支持10个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当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项目贷款贴息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支持额度,给予适当配套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支持政策。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列入省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支付贷款行息凭证。
根据市发改委工作部署
2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对“十二五”期间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国家乙级以上设计单位)编制“十二五”规划,按实际合同和发票补助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经专业机构编制定稿的规划文本;
2、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合同文本;
3、付款发票复印件。 全市企业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上水平。对列入《滁州市661行动计划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需新征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需新征用地的,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超5亿元,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经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并附单台设备5万元以上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专家组验收意见(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和市直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开发区、县市区经信委组织验收);
4、招商引资合同文本。 全市企业
3 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对列入市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审计报告;
4、购置设备汇总表、协议(招投标合同),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全市企业
对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照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市经信委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全市企业
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凡通过省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或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清洁生产认定: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由省经信委或省环保厅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批复文件。
二、ISO14000体系认证:
1、认证情况说明;
2、认证机构资质复印件;
3、通过在国家注册的审核机构颁发的ISO14000体系认证证书。 全市企业
4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对于产值超亿元,上缴税收超2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当年目标任务,签订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不包含滁州卷烟厂),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根据目标责任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可对纳税超额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1、企业提供本年度和上年度产值情况,由市经信委和统计局签章确认;
2、企业提供本年度和上年度上缴国地税情况,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章确认;
3、企业提供与政府签订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文本。 市直企业
鼓励企业上台阶、上规模,设立产值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百亿元几个台阶,对达到以上台阶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本年度和上年度经市经信委和统计部门确认的实现产值情况。 市直企业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亿元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每个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 1、企业提供本年度实现增加值及增速情况,由市经信委和统计局签章确认;
2、企业提供新增为规模企业情况,由市经信委和统计局签章确认。 市直企业
5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市政府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推介会,对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利息金额的10%财政补贴。 1、参加市政府举办的企业融资推介会证明;
2、国地税确认的企业二年上缴税收证明文件;
3、相关证明等材料。 市直企业
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标准且实际收取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各级财政按照担保费实际收入的50%给予补贴。(担保机构为股东方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1、能够证明担保费率的相关合同及担保费收费发票复印件;
2、相关证明等材料。 市直企业
6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文件、证书;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列入组建或备案批文、通过验收批文、验收证书;
4、专家组验收核定意见(根据项目性质,仪器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和市直项目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组织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验收);
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单台1万元以上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全市企业
鼓励企业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额的5%补助。
1、两化融合企业批准文件;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材料;
3、专家组验收意见(仪器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和市直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验收);
4、经审计的设备购置审计报告及发票复印件。 全市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 1、认定批准或考核文件;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因为批复文件原因造成不能享受当年度奖励政策的,顺延至下年度享受) 全市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认定批准和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及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全市企业
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对已经取得攻关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过验收合格的,给予5—50万元奖励。 1、“产、学、研” 联合攻关项目备案文件;
2、 产学研联合攻关研发合作合同;
3、专家组验收核定意见(“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组织或委托市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验收);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成果实现产业化及经济效益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全市企业
7 鼓励产业集聚 对六大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其在滁综合配套率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每增长3个百分点再增加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六大支柱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在滁综合配套率提升的自评报告;
2、中介机构提供的确认报告;
3、相关证明等材料。 市直企业
对购买地产品给予奖励,凡一次性采购列入我市采购目录的工业地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的补贴。 1、一次性采购列入我市采购目录的工业地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发票;
2、相关证明等材料。 市直企业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申报材料实行统一受理。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实行书面申报和电子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市直企业直接将一式四份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报送市经信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企业将一式六份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报送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其中应由市级财政奖励的,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初审后,集中转报至市经信委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并附申报企业一式四份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应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级财政奖励的,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市、区)按照《政策》进行奖励兑现,并将奖励兑现情况汇总报送市经信委备案。
2、市经信委于每年1月上旬开始受理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1月31日为申报工作截止日。企业的申报材料齐全后,有关材料分别送由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金融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若干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和项目,在滁州日报、滁州市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批准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在20个工作日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附则
1、《政策》中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转型升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备投资包括: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工艺装备等投资;创新能力和信息化项目仪器设备投资包括:检测、研发、中试(小试)试验和生产装置,信息化网络、信息化终端、软件;本年度是指应奖励年度。
2、申报享受《政策》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3年内取消《政策》申报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