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476392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8
深圳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4763922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63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39997、328124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在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6392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639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基金投资(3602)、保险信息(3601)、金融咨询(3602)、金融分析(3602)、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2)、信托(3608)、不动产代理(3604)、共有基金(3602)、资本投资(3602)、期货经纪(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