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 FETE及图”与“乔玛 Chao Mart24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CHAO FETE及图”与“乔玛 Chao Mart24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94099号“CHAO FE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200789号“chao CHAO.VOGUE CITY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47904号“乔玛 Chao Mart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48031号“Chao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55161号“Cha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781056号“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781056号“巢平台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CHAO”,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