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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 SYSTEMS”与“远重YZ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YZ SYSTEMS”与“远重YZ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1497号“YZ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

“YZ SYSTEMS”与“远重YZ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1497号“YZ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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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55906号“远重Y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4921号“Y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6833号“YZ NJ LU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62722号“雅振Y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及表现形式,“YZ”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各件引证商标均含有“YZ”,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泵(机器)、电子监控装置、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电视机、探测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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