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EPID及图”与“INTREPID BIOSCIEN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8-22
“INTREPID及图”与“INTREPID BIOSCIENC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08719号“INTREP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359327号“INTREPID BIOSCIENC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经公证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INTREPID及图”商标。
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52911号“惠工HiChem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的《同意书》,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088360号图形商标、第9046896号图形商标、、第13707586号图形商标、第6806018号“新秀NEWCOM及图”商标、第5111205号图形商标、第333704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