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品牌养成记及图”与“大国文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8-22
“大国品牌养成记及图”与“大国文化”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1716号“大国品牌养成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无不良影响,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5524号“大国文化”商标、第4569963号“国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处于宽展期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第一,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汉字“大国品牌”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汉字“大国”,且二者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计算机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无论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