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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普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Sempo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8
浙江森普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Sempo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85700号“Sem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

浙江森普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Sempor”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85700号“Sem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888847号“SEMPER及图”商标、第18408904号“semp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玻璃板(原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水晶(玻璃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mpor”与引证商标一外文“SEMPER”、引证商标二“semper”字母组合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5700号“Sempor”商标:

SEMPOR 

申请/注册号:242857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浙江森普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食物保温容器(2111)、玻璃防雾布(2112)、门窗玻璃清洁器(2112)

SEMPOR   

申请/注册号:242857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浙江森普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铝(0601)、普通金属合金(0601)、管道用金属弯头(0602)、金属排水管(0602)、金属格栅(0603)、金属制防昆虫纱窗(0603)、金属门(0603)、金属百叶窗(0603)、金属建筑物(0603)、金属窗(0603)、金属丝网(0605)、五金器具(0607)、五金器具(0608)、金属门把手(0608)、金属合页(0608)、门用金属附件(0608)、金属制窗锁(0608)、五金器具(0609)、金属锁(非电)(0610)、金属滑轮(非机器用)(0612)、金属箱(0613)、金属标志牌(0614)、普通金属艺术品(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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