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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89号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住所地枣庄高新区。主要负责人:李爱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

利能热水器厂与旭彤采暖设备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89号

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住所地枣庄高新区。

主要负责人:李爱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与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747402.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关于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2.山东省枣庄市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枣知法处字(2016)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枣庄利能热水器厂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尚未审结。因此,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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