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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与鑫伟保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与鑫伟保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688号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艾湖村。主要负责人:吴洪寅,男,住山东省枣庄···

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与鑫伟保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688号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艾湖村。

主要负责人:吴洪寅,男,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海,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经营者:王宝贵,男,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贞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与被告宁津县鑫伟保温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鑫盛机械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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