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子良与石榴商贸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褚子良与石榴商贸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9号原告褚子良,*,*,*,*。被告枣庄市石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枣庄三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刘宪杰。本院···

褚子良与石榴商贸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9号
原告褚子良,*,*,*,*。
被告枣庄市石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三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子良与被告枣庄市石榴商贸有限公司、枣庄三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子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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