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斯特通讯公司“ESQUI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赫斯特通讯公司“ESQUI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9106275号“ESQU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8495646号“ESQU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71139号“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6302号“骑士 KIN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18856号“骑士 RIT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0523号“骑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已经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工商查询信息、商标信息、词典解释、销量明细、杂志封面、《ESQUIRE》杂志中国读者统计数据、广告投放排行榜、商标注册证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ESQUIRE”可译为“骑士”,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骑士”含义对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9106275号“ESQUIRE”商标:
申请/注册号:19106275 商标申请日期:2016-02-17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赫斯特通讯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皂(0301)、香精油(0305)、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0308)、动物用化妆品(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