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58630图形与“燕京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8
第23858630图形与“燕京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58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0906号“燕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已向商标局累计申请了56件商标。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可显著识记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863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863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常州麦迪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啤酒(3201)、米制饮料(3202)、带果肉果汁饮料(3202)、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3201)、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3202)、植物饮料(3202)、格瓦斯(无酒精饮料)(3202)、果汁(3202)、水(饮料)(3202)、汽水(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