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买点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买点菜”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4080号“买点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证书、店面照片、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买点菜”,指定使用在“运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84080号“买点菜”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8408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1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北宝信物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仓储服务(3906)、给水(3908)、配水(3908)、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3910)、安排旅行(3911)、运输(3901)、收集可回收物品(运输)(3901)、司机服务(3905)、车辆共享服务(3905)、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出租车预订服务(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