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伊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美伊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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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407774号“美伊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517529号“美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伊蓓”与引证商标“美依贝”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07774号“美伊蓓”商标
美伊蓓
申请/注册号:244077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魏新杰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