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no need indeed”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宁波金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no need indeed”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9023号“no need ind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no need indeed”,其可译为“的确不需要、确实没有必要”,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39023号“no need indeed”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3902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3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宁波金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T恤衫(2501)、婴儿全套衣(2502)、鞋(2507)、帽子(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腰带(2512)、婚纱(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