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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

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54330号“食神令心灵鸡汤”商标、第28071800号“食神令心灵鸡汤”商标、第26727198号“X MEAL及图”商标、第42672057号“X MEAL及图”商标、第59051258号“食神行X MEAL及图”商标、第28172922号图形商标、第28191395号图形商标、第25788671号图形商标、第31156251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处于转让申请人程序中。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转让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蚊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30535号“食神令心灵鸡汤 X MEAL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3053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食神中科(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干食用菌(2912)、肉(2901)、鱼(非活)(2902)、肉罐头(2903)、腌制水果(2904)、果酱(2904)、腌制蔬菜(2905)、牛奶(2907)、加工过的坚果(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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