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日群、潘进松假冒注册商标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舒日群、潘进松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舒日群组织潘进松、吴伯平(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南京市江宁区窦村、灵山根3号两处地点,以“洋河优质大曲”、“普曲”、“海之蓝”等品牌酒为原料,生产、销售“天之蓝”、“梦之蓝M3”及“梦之蓝M6”等品牌酒,其中灵山根3号生产点由被告人潘进松负责日常管理。经核实,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舒日群共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天之蓝”共计13185瓶、“梦之蓝M3”共计2172瓶、“梦之蓝M6”共计2237瓶,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5503810元。其中,2015年8月,被告人潘进松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天之蓝”共计348瓶、“梦之蓝M3”共计540瓶,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99160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8月,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盗窃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物品中某一瓶酒为假酒,及时将线索告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江宁区窦村、灵山根有两处造假窝点,于2015年8月2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舒日群、潘进松抓获归案,次日对二人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玄武区院批准对二人执行逮捕。
2015年1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将该案移送玄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玄武区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舒日群、潘进松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舒日群、潘进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舒日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判处潘进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6年3月28日,判决生效。
三、案件评析
(一)积极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该案涉案数额大,且账目混乱,两名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公安机关办案难度较大,玄武区院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积极引导取证,从调取客观证据等四方面入手,积极完善证据体系,确保了案件质量。
(二)精准打击犯罪,体现宽严相济
本案中涉案人员较多,除两名犯罪嫌疑人以外,还有多名工作人员,但大多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检察机关对于涉案所有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和综合考量后认为:一方面本案主要涉案人员舒日群、潘进松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且有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系家庭作坊类犯罪,潘进松的妻、女虽然在灵山根制假窝点共同实施灌装、包装天之蓝、梦之蓝,但其实施的系简单劳务行为,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不宜对其刑事打击。通过准确把握社会危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钝化矛盾消弭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 多措并举主动作为,延伸法律职能触角
由于该案系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且涉及民生,危及群众的生命安全,玄武区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以该案为蓝本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一是通过检察官进社区的方式,以该案为案例,在社区群众开展宣讲活动,要求社区群众抵制假冒商品,关注身心健康;二是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举办4.26知识产权情景剧大赛,将此案例作为模板,由高校学生演绎,阐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延伸法律服务职能,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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