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韵达快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8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韵达快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07290号“韵达快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6313号“好好韵···

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韵达快运”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07290号“韵达快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6313号“好好韵达同城速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拖运;能源分配;旅行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拖运;能源分配;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韵达”,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