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美格娜百货店“ROSSMAN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新罗区美格娜百货店“ROSSMAN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473383号“ROSSM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3888号“ROSSM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5338号“ROSSM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因申请人未声明放弃具体的复审服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办公室职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