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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镇佳“傲箭 AORRJIA”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吴镇佳“傲箭 AORRJIA”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0472012 11 2016年06月29日 傲箭 AORRJIA 吴镇佳"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20472012号“傲箭 AORR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

吴镇佳“傲箭 AORRJIA”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0472012 11 2016年06月29日 傲箭 AORRJIA 吴镇佳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20472012号“傲箭 AORR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746758号“箭 JIA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6759号“箭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3470号“箭牌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2、引证商标五于2008年曾被商标局认定为“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削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得的荣誉材料;

  3、产品销售发票、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票、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澡盆、浴霸、座便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均于2018年05月10经商标局核准由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引证商标五由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8年07月06日申请注册,2004年07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其名义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2017年01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五转让至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05月10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008年0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9年-2015年,申请人的“箭牌”卫浴产品已经销往陕西省、四川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辽宁省、北京市、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等省、直辖市。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RROW”商标、“箭”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由汉字“傲箭”和英文字母组合“AORRJIA”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傲箭”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箭”,与引证商标五、六“ARROW”对应的中文“箭”含义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澡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座便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浴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供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且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广东省,地域范围临近,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注册号 20472012 申请日期 2016年06月29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吴镇佳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溪墘寮村新兴楼五横5号

初审公告期号 1551 注册公告期号 1563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7年05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7年08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7年08月14日 至 2027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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