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露“SUPERCUP”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7
胡天露“SUPERCUP”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895951 21 2017年06月20日 SUPERCUP 胡天露
申请人因第24895951号“SUPERC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9593号“實寳SUPER”商标、第3752721号“SUPER”商标、第24596278号“SUPER及图”商标、第23424761号“SUPER X-TIME BOYS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及其网店销售页面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UPERCUP”,与引证商标一、四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UPER”、引证商标二“SUPER”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4895951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20日 国际分类 21
申请人名称(中文) 胡天露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166弄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