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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217384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217384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738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22047···

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第217384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738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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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22047号“YADEA及图”商标、第8146736号“布利杰及图”商标、第20042902号“TEPRO及图”商标、第6487659号“泰迪STEA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雅居乐集团所获荣誉证书;2、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推广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钢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申请/注册号:21738497 商标申请日期:2016-10-31 申请人: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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