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Bristol F.C.Real Bristol及图”与引证“BRISTO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1
国际注册“Bristol F.C.Real Bristol及图”与引证“BRISTON”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0564号“Bristol F.C.Real Brist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人已经与国际注册第1150388号“BR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共存同意书,并经过公证认证,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29446号“BRISTOL Enjoy y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5945636号“Brist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公证件及复印件、引证商标三撤销申请报送清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已经签订共存同意书,约定在申请人以“Bristol F.C.Real Bristol及图”商标进行使用,并非对“BRISTOL”标志单独使用时,可以在复审商品上进行注册和使用。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高度近似,故申请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以初步审定。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伞和女用阳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女用阳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Bristol”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BRISTOL”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Bristol”与引证商标三“Bristol”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