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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88560近似短剑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1
第23988560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8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最早出现在《战狼2》第一稿剧本上,随着电影的大热···

第23988560近似长剑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8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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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最早出现在《战狼2》第一稿剧本上,随着电影的大热,申请商标及其他logo已经与电影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4659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0994号“Nylon Squ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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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战狼》电影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信息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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