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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雨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雨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9379475号“雨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雨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9379475号“雨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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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3645487号“雨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7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牲畜用洗涤剂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chuzhou.ah01.c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  申请人虽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9379475号“雨林”商标

申请/注册号:19379475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22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2017-03-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28 专用权期限:2017-06-28至2027-06-27

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用药(0501)、补药(0501)、医用药物(0501)、营养补充剂(0502)、医药制剂(0501)、药茶(0501)、药用树皮(0501)、药用植物根(0501)、消毒剂(0501)、药草(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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