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及苏南(常州)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发展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对企业的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重视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得。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专利50件以上;
2、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并且年申请专利不少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30%以上;
3、年申请专利50件以上。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能主动利用专利信息,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的核心产品应当拥有专利并能实施产业化,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应当注重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主动开展专利预警分析,规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通知,明确当年考核认定评分指标体系,各辖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的企业根据通知,如实填报《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结合现场考察,经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授予“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申报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予以优先立项支持,并可滚动支持;优先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专利奖评奖。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组织社会资源,建立专家服务团队,指导帮助认定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并使用专利预警分析平台,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搭建企业与专家团队的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若复审不合格,给予一年的整改时间,在下一年的复审时仍然不合格,撤销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常州市知识产权创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常知发[201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