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商标复审代办,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山姆会员商店”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滁州商标复审代办,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山姆会员商店”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银钢甲”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3977号“银钢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其申请注册在第19类的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已经广泛投入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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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MONDO S.P.A.国际注册第1603079号“BIOBALL SUSTAINABI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079号“BIOBALL SUSTAINABI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0328号“BIOGA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71012号“BIO 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申请人及产品介绍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系统,类似用于理疗和康复目的的动作感应摄像系统、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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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山姆会员商店”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9436号“山姆会员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2507号“山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2798号“山姆冷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46420号“山姆冷链网 R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6718号“山姆冷链食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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