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梦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WOW COOL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上海梦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WOW COOL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若干
东莞市帝乐滋科技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8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90617号“护心小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市场分析;市场营销;人员招收;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网站流量优化;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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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梦之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WOW COOL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38646号“WOW COOL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256939号“WOWCOOLCLUB”商标、第11549478号“WOWKOO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面含义及视觉传达出的信息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不明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关系证明、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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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19838号“财象”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9838号“财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998461号“财象CAI XIANG”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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