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琅琊区商标复审申请,纽玛集团有限公司“Num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滁州琅琊区商标复审申请,纽玛集团有限公司“Num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第608273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7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第6898281号“NA及图”商标、第4207905号“NB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25类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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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玛集团有限公司“Numa”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3671号“Nu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6088号“NU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第59072172号“NU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因超过法定期限未做补正已被不予受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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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04711号“FIND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4711号“FI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5988号“F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千寻位置”以及申请商标的介绍报道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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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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