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正丰食品有限公司“金正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湖北金正丰食品有限公司“金正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74013号“金正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6843号“正丰 Z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237号“正丰 Zhe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05363号“正丰 ZF ZHENG FENG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98400号“正丰 ZHENG 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3187号“正丰 ZF ZHENG FENG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金正丰”与引证商标一“正丰 ZF及图”、引证商标二“正丰 ZhengFeng及图”、引证商标三、五“正丰 ZF ZHENG FENG BRAND及图”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正丰”,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腌制蔬菜;牛奶;加工过的花生;冬菇;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腐竹;牛奶;冬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74013号“金正丰”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7401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7-07至2029-07-06
申请人:湖北金正丰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腌制鱼(2902)、腌制肉(2901)、蛋(2906)、食用油(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