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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与第1271490号“P&J 普済”商标···

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与第1271490号“P&J 普済”商标、第17862227号“普济”商标、第1800516号“普济堂及图”商标、第5877420号“普济天下”商标、第8932936号“普济康”商标、第9820751号“普济仁堂及图”商标、第4368281号“李众胜堂 普济丸及图”商标、第9247047号“普济方”商标、第22287765号“普济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商标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74142号“普济”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741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潘朝斌 

商品/服务项目:糖(3003)、茶饮料(3002)、蜂蜜(3005)、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食用淀粉(3012)、茶(3002)、咖啡(3001)、食用冰(3013)、糖(3004)、以谷物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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