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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04018号“山霸王及图”商标(···

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04018号“山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1710号“山霸王SHAN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区别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山推霸王”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山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顾问、工商管理辅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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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40653号“山推霸王”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4065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吴志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信息代理(3502)、广告宣传(3501)、商业审计(3507)、寻找赞助(3508)、商业企业迁移(3505)、工商管理辅助(3502)、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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